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す芾戆旆ā返耐ㄖ?甘政办发〔2013〕13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す芾戆旆ā芬丫≌猓钟栌》?,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す芾戆旆ā芬丫≌猓钟栌》?,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
甘肃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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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甘政办发〔2013〕133号 |
发布日期 | 2013-08-07 | 生效日期 | 2013-08-07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gansu.gov.cn/art/2013/11/29/art_4085_154705.html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す芾戆旆ā芬丫≌?,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す芾戆旆?/div>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西走廊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保持和提升河西走廊葡萄酒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西走廊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げ饭妫?012年111号)所确定的干红、干白、冰红、冰白。?;し段嫠啡系奈渫?、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5市、14个县市区的116个乡镇和农林场。
第三条 河西走廊葡萄酒的生产、河西走廊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げ访坪妥ㄓ帽曛镜氖褂?、实施产品?;ひ约叭粘<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河西走廊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び牍芾砦被幔ㄒ韵录虺?ldquo;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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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伪造、冒用、仿制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的行为组织维权打假。
第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能和需要可以设立专家组、质量监督组、技术咨询组、打假维权组等工作机构。
第六条 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げ访坪妥ㄓ帽曛镜纳笠当匦胧枪抑始熳芫值乩肀曛颈;げ饭妫?012年111号)所确定的?;し段诘纳笠?;该生产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取得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げ访坪妥ㄓ帽曛咀矢?。
第七条 河西走廊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げ访坪妥ㄓ帽曛臼褂米矢?,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委员会的推荐,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审核,统一组织生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八条 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使用?;ぷㄓ帽曛镜暮游髯呃绕咸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ㄒ唬┢咸丫破分质粲诠抑始熳芫值乩肀曛静繁;す妫?012年111号)确定的范围;
(二)其酿酒葡萄原料在?;で蚍段谥种玻?/div>
?。ㄈ┠鹁破咸哑分史稀逗游髯呃饶鹁破咸选犯仕嗍”曜迹―B62/T2187—2011);
(四)葡萄酒品质符合《河西走廊葡萄酒》甘肃省标准(DB62/T229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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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委员会同意推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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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具备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国家地理标志?;げ返谋晔渡隙宋恢糜≈?ldquo;河西走廊葡萄酒”字样,字样为横排单行,字体可根据商标设计自行选择,字号不小于三号。
第十条 符合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げ访坪妥ㄓ帽曛镜纳笠翟谄洳飞霞犹业乩肀曛颈;げ纷ㄓ帽曛?,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ㄒ唬┌雌分秩缡堤钚础逗游髯呃绕咸丫乒业乩肀曛颈;げ纷ㄓ帽曛臼褂蒙昵氡怼?,以网络形式上报委员会办公室;
?。ǘ┧嫔昵氡戆雌分痔峁┠鹁破咸巡亍⒉墒栈蜓槭罩柿考煅楸ǜ?、葡萄酒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ㄈ┪被嵊Φ痹谑盏狡笠瞪昵?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如有必要可组成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或委托省葡萄酒质检中心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进行现场审核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观察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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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业乩肀曛颈;げ纷ㄓ帽曛居Φ痹谄咸丫撇飞现鹌考犹?,并进行登记,按照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に菰慈砑低程畋ǎ蛭被岚旃冶赴?。
第十一条 河西走廊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由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河西走廊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强化自律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化自觉维护河西走廊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げ返钠放埔馐?,加强对河西走廊葡萄酒的宣传力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ぬ跫笱?。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河西走廊葡萄酒纳入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施行定期监督检验。检验结果及时通报各生产企业和委员会。
第十四条 省财政、商务、农牧、林业等部门应当对获准加贴专用标志的河西走廊葡萄酒生产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和?;ぃС制浞⒄?。凡取得地理标志产品?;ぷ矢竦牟房上硎芪鞑看罂⒌南喙赜呕菡?。
第十五条 委员会对河西走廊葡萄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和保护条件审验情况施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产品的,责令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暂停在该产品上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字样和国家地理标志?;げ纷ㄓ帽曛静⑾奁谡?。未整改或整改未通过验收的,根据情节轻重,委员会可以停止该生产企业在该产品上专用标志的使用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取消该生产企业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字样和国家地理标志?;げ纷ㄓ帽曛镜淖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河西走廊葡萄酒生产企业及社会团体和个人,有权举报伪造、冒用、仿制河西走廊葡萄酒及其专用标志的行为,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酒类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河西走廊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对伪造、冒用、仿制河西走廊葡萄酒及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依照各自职能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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