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茶qm论坛官方网站_风楼阁交友平台_一品楼ypllt_QM品茶坊阁楼

酒业信息网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核心提示: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现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财综〔2012〕97号
发布日期 2013-1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埂?/div>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ü?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し?/div>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div>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div>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ü?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div>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div>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div>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div>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div>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